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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解决关于“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来其所有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

    当吾人论究所发生之事象时,吾人所可考虑者,仅有两种因果作用;或为依据自然之因果作用,或自自由所发生之因果作用。前者为感性世界中一种状态与“其所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前一状态”之连结。因现象之因果作用依据时间条件,且若先在状态常存在,则先在状态决不能产生“时间中为最初成立”之结果,故所发生或成立之事象,其原因之因果作用自身,亦必为有所自来而成立者,且依据悟性之原理,此原因之自身亦复须有一原因。

    反之,所谓自由就其宇宙论的意义而言,我指为“自发的创始一种状态”之力量而言。故此种因果作用其自身非如自然法则所要求,在时间中有其他原因规定之者。就此种意义言之,自由乃纯然先验的理念,第一、此等理念绝不含有假自经验之任何事物;第二、与“任何经验中所不能规定或授与”之对象相关。凡发生之一切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乃一普遍的法则,实为一切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故凡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为所发生所成立者,则其自身亦必复有一原因;于是经验之全部领域,不问其推展如何之远,皆转变为一“纯然自然的事物之总和”。但因在此种情形中,绝不能得——规定因果关系之——条件之绝对的总体,故理性自行创造一自发性之理念,此种自发性之理念能由其自身创始行动,而无须依据因果律,由先在原因以规定其行动者也。

    所尤须注意者,自由之实践的概念乃以此先验的理念为基础,且“自由所以可能之问题常为其所包围烦困之种种难点”之真实原由实在此种先验的理念中。自由就其实践的意义而言,乃脱离任何感性的冲动所加压迫之意志独立。盖意志在其受动的被激动时,即为感性的动机所激动时,为感性的;若受动的使意志成为机械的必然时,则为动物的(arbitrium brutum)。人类意志确为感性的(arbitritm sensitivum),但非动物的,而为自由的。盖感性并未使其行动成为机械的必然。故在人中实有一种脱离感性的冲动所加任何压迫之自决力量。

    感性世界之一切因果作用若仅为自然,则一切事件自当依据必然的法则在时间中为其他事件所规定。现象在规定意志时,自当在意志之行动中发生现象所有之自然的结果,且使此等行动成为机械的必然。故否定先验的自由,必因而消减一切实践的自由。盖实践的自由预行假定某某事象虽未发生,但应发生,以及在现象领域中所发见此种事象之原因并非决定的,即非排斥“吾人所有意志”之因果作用——此一种因果作用超然于自然的原因之外,甚至与自然的原因之势力及影响相反抗,能产生“依据经验的法则在时间顺序中所规定之某某事象”,故能创始“完全自其自身所发生之事件系列”。

    于是此处之问题,一如理性在超越可能的经验限界自相矛盾时所常见者,其问题实非生理学的,而为先验的。至关于自由所以可能之问题,实与心理学有关;惟因其依据纯粹理性之辩证的论证,故其论究及解决,完全属于先验哲学。在企图此种解决之前(此种解决之任务,乃先验哲学所不能辞谢者),我必须对于论究此问题时先验哲学所有之进行程序更精密的规定其范围及界线。

    现象如为物自身,空间时间如为物自身存在之方式,则条件自常为与受条件制限者属于同一系列之项目;故在现今之事例中与其他之先验的理念相同,自当发生二律背驰,即系列对于悟性必过大或过小。但理性之力学的概念(吾人在此节及以下一节所论究者)

    则具有此种特质,即此等概念并不与“所视为量者之对象”相关,而仅与其存在相关。

    因之,吾人能抽去条件系列之量,仅考虑条件与受条件制限者之力学的关系。在论究关于自然与自由之问题时,吾人所遇之困难乃自由究否可能,设属可能,则自由能否与因果关系之自然法则所有普遍性并存。谓世界中一切结果,非由自然发生即由自由发生云云,果为一真实之抉择命题乎;抑或吾人必须如是言之方可,即谓在同一事件中,以不同之关系,二者皆能在其中发见乎?感性世界中之一切事件依据自然之不变法则,彻底互相联结,云云,乃先验分析论之确定原理,而绝不容有例外者。故问题仅在自由是否完全为此种不可犯的规律所排斥,抑或一种结果虽依据自然而如是规定之,同时又能根据于自由。以现象为有绝对的实在性之通行而又误谬之前提,在此处实显示其有混乱理性之有害影响。盖若现象为物自身,自由即不能维持。斯时自然将为一切事件之完全而又充分之决定的原因矣。“事件之条件”将为仅在现象系列中所见及之一类条件;现象及其结果二者,皆将依据自然法则而成为机械的必然者。反之,若不以现象为具有其实际所有以上之意义,即若不以现象为物自身而仅视为依据经验的法则所联结之表象,则现象自身必具有“其非现象一类之根据”。此种直悟的原因(按即非现象一类者)之结果显现于吾人,因而能由其他现象规定之,但其因果作用则不能如是规定之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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