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156 李国胜的土地改革(2 / 3)  重生民国之中华崛起首页

护眼 关灯     字体:

上一页目录 纯阅读 下一页

重要的是,能让这些良田尽早种上粮食。”李光华直接说出了当前〖中〗国各地政府,具体处理这种事情的方案。

    “拍卖……”李国胜的脸上,马上就流露出了凝重的神色,开口道。

    “如果进行拍卖,不出意外的话,这些良田又将集中到很少一部分地主手里。到时候。整个鲁东四县大部分老百姓,仍然会继续当他们的雇农,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土地?”李国胜并没有马上进行回答,而是沉声反问道。

    对于李国胜的话,李光华直接点了点头,一脸无奈的开口道:“师座,这是目前的社会现实。将这些良田全部集中到地主手里,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

    “要知道,下面的老百姓实在是太穷了。即使给他们土地,特闷也没有足够的财力去购买种子,购买耕牛。最终,这些良田还会因为各种因素而被荒下来。”

    “与其这样,还不如公开卖给那些有着足够资本的地主。至少这样,可以保证那些雇农饿不死,保证我警备师在来年能够收到足够的税收。当然,更加重要的是,可以保证这些良田不再继续荒芜下去。”说到这里,对底层百姓也抱着同情心里的李光华,脸上,直接露出一丝浓浓的无力感。

    至于师长李国胜。在李光华的一番讲解之下,才清楚一个事实:将这些良田均分下去,对于目前的社会,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为什么当年〖中〗国在全国解放,并且将所有土地全部均分到老百姓手中以后。还要搞什么合作社。这说起来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老百姓太穷,穷到每家每户没有一套完整生产工具,只能互相借用的地步。

    不过,即使困难重重,李国胜也不想让这几百万亩的良田。重新回到那些地主恶霸手里。因为他清楚,伴随这这些良田的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民众各个阶层之间的矛盾,也会变得越来越大,最终达到无法调和的地步。

    来自后世的李国胜,可不想自己警备师的后勤基地,因此这个已经预知的原因,出现几年后,将会在〖中〗国如同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的赤党人员,不想看到自己的根据地,出现除了自己以外的其它势力,甚至于出现不稳定因素。

    想到这里,李国胜的心里,已经暗暗做出决定,不管挡在自己面前的困难有多大,这几百万亩的良田,一定要分到最底层的老百姓手中。当然,即使在这个过程中,自己有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反弹也在所不惜。

    不然,等到自己今后再想完成这个目标,从地主手中赎回土地进行分天。到时候自己所要付出的代价,一定会非常的巨大。毕竟,现在自己手里所掌握的几百万亩良田,全部都是无主之地,自己想怎么分,别人根本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至于自己需要克服的困难,就是帮助和支持当地老百姓,完成第一年的耕种……

    想到这里,李国胜并没有马上说出来。按照自己的想法,对着面前的老搭档李光华,继续开口问道:“老李,如果按照你的方案,将这几百万亩的良田全部进行拍卖,在第二年,也就是明年粮食收获的时候,政府一共能从这些地主手里收多少税收上来。”

    “师座,按照民国政府目前的田税税率,在减去各个地主可能出现的瞒报数量,这三百五十万亩的良田,能够收上来四千万斤粮食,就差不多了。”李光华回答道。

    “四千万斤,怎么这么少。那我问你,地主从租户手里收缴的粮食比例是多少。雇农每种一亩地,最终能留给自己的粮食有多少?”听到这个比自己预估足足少了三倍有余的数字。大吃一惊的李国胜,直接开口问道。

    “雇农种下的每一亩地收成,除了上交政府税赋以外,还要上缴一部分不低于政府税赋的粮食给他们的雇主,也就是这片土地的所有者。至于他们提前从地主手里预知到的粮种,租用的各种生产工具。在粮食生产出来以后,也会按照很高的利息。在粮食收获的时候,全部折算成粮食,一并交到地主手里。”

    “所以,这样算下来,一亩地的收获,最终留在雇农手里的,能够剩下四成就已经很不错了。更加重要的是,那些狠毒的雇主可不管什么灾年和丰收年:丰收年的税收,全部按照总产量的比例进行上缴。至于灾年,则是按照当地地主自己制定的最低上缴标准进行上缴。”

    “如果真的运气不好,遇上一个灾年。最终留到雇农手里的粮食,也许连普通年份的一成都不到。更有甚者,一年的辛苦,不但没有任何的收获,反而还会欠上地主一部分粮食。”说道现在的艰难世道,李光华的脸上,就直接露出了无奈的表情。

    “即使是好的年份。留在雇农手里的粮食也只有四成不到。按照现在小麦的亩产量,四成粮食也就是六十斤上下。而一个青壮年在有耕牛可以借助,并且在家人的帮助下。最多也只能耕种十亩田地。”

    “十亩地的收获,直接意味着一户普通雇农,辛辛苦苦劳作一年时间。最终落到手里的粮食顶天也只有六百斤。六百斤小麦,如果全部磨成面粉,能够落下四百斤,就已经很不错了….四百斤面粉,怎么够一家人吃上一年时间…..”李国胜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