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七、按几何学方式证明上帝的存在和人的精神与肉体之间的区别(3 / 3)  笛卡尔文集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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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并不比保存一个东西更伟大、更艰难,这已经说过了。

    十、每个东西的观念或概念里都包含着存在性,因为我们只有在一个存在着的东西的形式里才能领会什么东西;然而不同的是:在一个有限的东西的概念里,仅仅包含着可能的或偶然的存在性,而在一个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概念里,却包含着完满的、必然的存在性。

    命题一

    单考虑上帝的本性就能认识他存在性证明说某种属性包含在一个东西的本性里或者在它的概念里,这等于说这个属性是真地属于这个东西,人们可以确信它是在这个东西里边的(见定义九)。而必然的存在性包含在上帝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上帝的概念里(见公理十)。所以必然的存在性是在上帝里,或者说上帝是存在的。这个三段论式是和我对这些反驳(指第二组反驳--译者)的第六条的答辩所使用过的一样;它的结论对于摆脱了成见的人们来说是用不着证据就可以认识的,就像在第五个要求中所说的那样。可是,由于不容易达到这样一种巨大的精神明白性,我们试图用别的办法来证明这件事。

    命题二

    用目的,即仅从上帝的观念是在我们中,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性证明我们的每一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都要求一个原因,这个实在性不是客观地,而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在这个原因里(见公理五)。而在我们心里有上帝的观念(见定义二、八),并且这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既不是形式地,也不是卓越地包含在我们心里(见公理六),它只能包含在上帝本身里,不能包含在别的东西里(见定义八)。

    所以,在我们心里的这个上帝的观念要求的上帝为其原因,因此上帝是存在的(见公理三)。

    命题三

    用具有上帝观念的我们自己的存在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性如果我有能力保存我自己,我也就更有理由认为我也会有力量把我所缺少的一切完满性给我自己(根据公理八、九);因为这些完满性不过是实体的一些属性,而我是一个实体。可是我没有能力把一切完满性都给我;因为否则我已经会具有这些完满性了(根据公理七)。所以我没有自己保存自己的完满性。然后,在我存在的时候,要不是由我自己保存(假如我有这样的能力的话),或者由有这种能力的别的人保存,我就不能存在(根据公理一、二)。

    而我存在,不过我又没有能力保存我自己,像我刚才所证明的那样。所以我是由别人保存的。此外,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在他里边有着在我里边的一切东西(根据公理四)。而我在我里边有我所缺少的许多完满性的观念或概念以及上帝的概念(根据定义二、八)。所以这些完满性的概念也在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里边。

    最后,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不能有他所缺少的(也就是说,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设有的)任何完满性的概念。(根据公理七);因为,正如我刚才说的那样,既然有能力保存我,那么假如他没有那些完满性,那就更有理由认为他有力量把这些完满性给他自己(公理八、九)。而他有认识到我缺少的以及我领会到的只能存在于上帝自己里边的一切完满性的概念,正如我刚才证明过的那样。所以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已经有了一切完满性,因此他就是上帝。系上帝创造了天和地以及在那里包含的一切东西;除此以外,他能够按照我们所领会的那样做出我们所得清楚领会的一切东西。

    证明所有这些东西都清清楚楚地是从前面的命题得出来的。因为我们在那里证明了上帝的存在性,因为必然有一个存在体存在着,在这个存在体里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着我们里边有其观念的一切完满性。

    而我们在我们里边有一个十分伟大的能力的观念,不仅天、地等等,而且连我们领会为可能的其他一切东西也都应该是由具有这个十分伟大能力的观念的那个人创造的。

    所以,在证明上帝的存在性的同时,我们也随之而证明了所有这些东西。

    命题四

    精神和肉体实际上是有区别的证明我们所清清楚楚领会的一切东西都也许是由上帝按照我们所领会的那样做出来的(根据前面的系)。可是,我们对不带肉体(也就是说,一个有广延的实体,根据要求二)的精神(也就是说,一个在思维的实体)领会得很清楚;另外,我们对不带精神的肉体领会得也很清楚(这是每个人都很容易同意的)。所以,至少是由于上帝的全能,精神可以没有肉体而存在,肉体可以没有精神而存在。

    现在,彼此可以离得开的这两个实体是实际上有区别的(根据定义十)。而精神和肉体是彼此可以离得开的(像我刚才证明的那样)两个实体(根据定义五、六、七)。所以精神和肉体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必须注意,我在这里是使用了上帝的全能来作出我的证明的;不是因为需要什么特别能力来把精神和肉体分开,而是因为在前面的那些命题里我只谈到了上帝自己,我除了从上帝身上,不能从别处做出证明。而且要认识两个东西是被什么能力分开的,这并没有什么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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