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部分-2(2 / 7)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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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约都约定遵守,并由共同体对每一个成员负保证之责。只有经验证明了这样一个组织是多么脆弱,以及违犯公约的人又多么容易逃避所犯过错的认定和惩罚——因为他的过错只有公众才能作证和加以裁判——的时候;只有人们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的时候;只有不便和混乱继续不断地增多的时候,人们才终于想到把公共权力冒险地委托给私人,才把执行人民决议的任务委托给官吏。因为如果说人们在结盟以前,就已经选出了首领,如果说在有法律以前就已经有了法律执行者,这乃是一种无须认真加以辩驳的假设。

    然而,如果认为人民一开始就会无条件地、永远地投入一个专制主人的怀抱,认为无所畏惧的和未经驯服的人们所想到的第一个维护公共安全的方法就是投身于奴隶制,那也是不大合理的。事实上,如果不是为了防止受压迫,不是为了保护可以说构成他们生存要素的财产、自由和生命,他们为什么要给自己找出一个统治者呢?而且,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一个人所能遭到的最大不幸,就是看到自己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支配,如果一个人为了保存他仅有的这些东西才需要首领的援助,他却一开始就自愿地放弃了这些仅有的东西而把它们交给一个首领,这岂不是违背常识吗?对于如此宝贵的权利的让与,首领能给他们以什么相等的代价呢?如果他以保护他们为借口,竟敢强求这种权利的让与,他们立刻就会以讽刺的口吻回答他说:“敌人对我们也不过如此吧!”人民之所以要有首领,乃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使自己受奴役,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同时也是全部政治法的基本准则。普林尼曾对图画真说:我们所以拥戴一个国王,为的是他能保证我们不作任何主人的奴隶。

    我们的政治家们关于爱好自由所作的那些诡辩和哲学家们关于自然状态所作的那些诡辩是一样的。他们根据自己曾经见过的事物,判断他们未曾见过的极不相同的事物。他们因为看到一些人耐心忍受奴役,便认为人们有一种忍受奴役的天然倾向。他们没有想到,自由也和天真与美德一样,人们只有在亲自享受的时候才感觉到它们的价值,一旦丧失了它们,便也丧失了对于它们的兴趣。布拉西达斯对一位把波斯波里斯城的生活同斯巴达的生活相比较的波斯总督说:“我知道你的故乡的幸福,你却不会知道我的故乡的快乐。”

    文明人毫无怨声地带着他的枷锁,野蛮人则决不肯向枷锁低头,而且,他宁愿在风暴中享自由,不愿在安宁中受奴役;正如一匹被驯服了的马,耐心地忍受着鞭策和踢马刺,而一匹未驯服的马则一接近马缰辔就竖起鬣毛,用蹄击地,激烈地抗拒。所以,不应当根据被奴役的人民的堕落状态,而应当根据一切自由民族为抵抗压迫而作出的惊人事迹来判断人的天性是倾向奴役或反对奴役。我知道前一种人只是不断地夸耀他们在枷锁下所享受的和平和安宁,其实他们是把最悲惨的奴隶状态称为和平。但是,当我看到后一种人宁肯牺牲快乐、安宁、财富、权力、甚至生命来保存他们这项唯一的财产——也就是丧失了这项财产的人那么藐视的财产——的时候;当我看到生来自由的一些野兽,因憎恨束缚向牢笼栏干撞坏了头的时候;当我看到成千成万的赤裸裸的野蛮人,鄙视欧洲人的淫逸生活,只为保存他们的独立自主而甘冒饥饿、炮火、刀剑和死亡的危险的时候,我感到讨论“自由”的问题,并不是奴隶们的事情。

    至于父权,许多学者认为专制政治和整个社会都是由父权派生出来的,我们用不着援引洛克和锡得尼相反的论证,只须指明以下几点就够了:世界上没有比父权的温和与专制政治的残暴更相径庭的了,因为父权的行使与其说是为了命令者的利益,毋宁说是为了服从者的利益。依照自然法,父亲只是在他的子女还需要他的扶助的时候,他才是子女的主人。过了这个时期,他们便处于同等的地位了,子女完全脱离父亲而独立,对父亲只有尊敬的义务而没有服从的义务,因为报恩只是一种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可以强求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说文明社会是从父权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却应该说父权是从文明社会汲取了它的主要的力量。一个人只是在子女们聚居在他的周围的时候,才能被认为是这些子女的父亲。父亲的财产——他仅只是他的财产的真正主人——乃是保持其子女对他的从属关系的纽带。他可以根据每个子女是否经常遵从他的意志克尽孝道来决定每人所应继承的部分。至于臣民对于暴君,则不能期待任何类似的恩惠,因为臣民自身及其一切都属于暴君所有,或者至少暴君自己认为是如此,所以当暴君把臣民自己的一些财产留给他们的时候,他们还不得不把它当作一种恩惠来接受。暴君剥夺臣民,算是公正;暴君让臣民活着,算是施恩。

    如果我们这样从权利出发来继续研究这些事实,我们就会发现专制政治的建立出于人民自愿之说,既无可靠的根据,也缺乏真实性。如果一种契约只拘束当事人的一方,一切义务都由一方来负担,他方毫无负担,而受损害的恰恰是负担义务的人,那么,要证明这种契约的效力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极不合理的制度,即在今日的贤明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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