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附录(一)(2 / 5)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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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题目是:“什么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它是否为自然法所认可?”卢梭写出《论不平等》这篇论文来应征。这第二篇论文不但篇幅远比第一篇来得大,而且作者的各种观点也表述得更为明确和全面。卢梭这次却没有获得第戎学院的奖金,这似乎也是并不奇怪的。

    在同时代人对这篇论文的评论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德国人的第一篇评介文章,它发表在1755年7月10日的《柏林特权者报》上,系出于莱辛(G.E.Lessing)的手笔。我们知道,当时这位德国启蒙运动的未来代表刚刚写成他的市民悲剧《莎拉萨姆泼逊女士》(MissSaraSampson),他对卢梭这部著作理解得比大多数法国批评家高明,这点不但是值得注意,而且是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莱辛在评论里写道:“我们得再一次感谢第戎学院的任务,它让卢梭先生把他的对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原因的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对这篇论文最简单的看法是,不是就它的表述形式说,而是就更多的方面和更本质的问题说,它应当得到和第一篇相同的评价,而他的第一篇论文是完全无愧于获得学院的桂冠的。卢梭是看不起那些想使人类更有品德的大道理的,但现时人类中间习见的不平等显然同样也不能得到卢梭的保护。他处处显出是个具有卓识的哲学家,他对任何偏见,尽管这些偏见还是受到人们普遍同意,一概不予承认,而是勇往直前地追求真理;他不管那些虚假真理,他决心要使虚假真理随时随地向真理低头。他的赤心参加了他的一切思辩观察,因此,他所说的话同无节操的、自私或炫博使他或为智慧大师的诡辩家惯常说的话完全不同。”

    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按照卢梭的意见,是在社会里。他在论文的开头固然是区分为自然的(生理的)和政治的(伦理的)不平等,但在他研究的过程中,自然的不平等对他却变得完全不重要。和所有自然法学者一样,卢梭也是从“自然状态”讨论起,人类在通过一项契约建成他们的社会制度或政治制度——这两个概念还没有明白区分开来——以前,一直都是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生活的。我们在进一步考察这个“社会契约”以前,必须先对这篇论文的第一部分所讨论的自然状态稍稍有所认识。

    托马斯·霍布斯把自然状态理解为“大家互相残杀的战争”,卢梭和他的看法相反,他和约翰·洛克一样,认为自然人是人们可能设想的最和平的人。保全自己和怜悯心是“自然人”或“野蛮人”的唯一的心理激动。但这种绝对和平的状态当然只是在连极简单的共同生活形式都没有的时候才能存在。那些为了围猎或共同防御野兽等等自发地产生的纯然是为救急的合作,以及为满足性本能的结合,当目的一经达到,也就立即重又解体了。把事情作出这样的理解,不但卢梭如此,所有自然法理论家也都是这样,他们不知道人类的起源,对于“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恩格斯)毫无概念,更谈下上对原始社会进行真正的研究。卢梭的“自然人”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自我完善的能力,才同野兽有所区别,我们今天知道,这是一个纯粹虚构。但是,由于这点理由,就把卢梭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一概斥为是陈旧的或无意义的,那是根本错误的。《论不平等》这部著作不是自然科学教科书或历史教科书。卢梭自己曾一再指出,他不是想要说明已经发生了什么,而是想要说明可能会发生什么。启蒙思想家常常只是在抽象的法学范畴中思考,因此他们总是就大都是虚构的事件或过程来阐明这些范畴。把这部著作中全部历史问题上的或科学上的错误指出来,这是既容易却又很愚蠢的。卢梭自然也是不能避免他那时代的错误见解和偏见。他是够忠实的,凡是他不能找到问题的答案的地方,也就公开承认这一点。这里只举他对语言的解释为例,语言同思维的联系,卢梭是正确认识到的,而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对他却必然是一个谜,因为他只能想象语言是在“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

    比上述这些细节远为重要的,乃是作为这部著作的第一部分的基础的那个思想:人就其天性说是善良的。这句话里所表述的不止是一种人道的、仁慈的自白;这个论点是同基督教关于人是有罪孽的学说直接对立的。人本是善良的这个句子当然要补充上另一个句子,意义才能完全:当人变成社会性的,人就变得邪恶了。但这是怎样发生的呢?这部著作的第二部分解答这个问题。

    ***

    自然状态根据一项契约过渡到社会,这是自然法中极常见的一种理论。在早期的德国自然法理论中,在阿尔杜秀斯(Althusius)、康林(Conring)和普芬道夫(Pufendorf)的著作中,神的意志(大部是自然神论的)被看作是国家和社会形成的间接原因。他们的论点是,神把自然状态作了这样的安排,结果它必然会有社会契约。在这个问题上第一个抛弃神媒说的,是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Grotius),他把人类的社会性(appetitussocialis)看作是社会形成的原因;在德国赞同这种说法的是托马秀斯(Thomasius)。卢梭却不承认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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