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卷十 向北行 第八百四五章 【三禁】(2 / 2)  宋道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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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料记载:如私自渡海“可徒三年宣同下了”。

    第二禁“禁购令”:每当唐船靠岸,王公大臣常不经政府定价就争先抢购唐货,“太政官符,应禁遏诸使越关私买唐物事”。因此日本政府颁布了这条禁令,“律曰,官司未交易之前,私共番人交易者,准盗论,罪止从三年”。

    第三禁“定年纪”:是日本为限制同一位商人或商船过于频繁地来日所颁布的禁令。其内容史料上虽已残缺,但仍能透过些许案例一窥究竟。宋熙宁二年(169年),日本朝廷接到太宰府权帅禀报:“件商客参来者,延喜之比被定年纪之后,或守彼年纪被从回却。”瑏瑠其意为,宋商来日应参照延喜年间制定的“定年纪”,对违背“定年纪”的要立刻遣返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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