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7章 玄学小悟(1 / 2)  关陇首页

护眼 关灯     字体:

上一章目录 纯阅读 下一页

最新网址:wap.ibiquxs.info
    张韬与二哥张韪返回府中时,天色逐渐黑了下来。

    今天的事情对他的刺激非小,虽然五年来听过种种奢靡之事,然则毕竟是道听途说。像今日这般直接目睹全部过程的,却还是第一次。

    前世之时,他不理解玄学到底是什么东西,好像那是个藏身于中古时代过时的玩意儿。除了浑身的神秘感,也没有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地方。

    今日接触王济之后,他逐渐有所领悟了。

    任何事物的流行都有着当前土壤的支撑,因为这是彼时时俗的反应,来自于整个社会状态的集中反馈,玄学的产生与流行,当然也不例外。

    自从汉武帝刘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便成为了帝国的统治思想。然而由于秦始皇“书同文,车同轨”的政策,大量图书被焚毁。加上秦汉之际战火四起,流传下来的五经存在着种种残缺,即便经过大量学者的回忆、整理、注解,也已经与原版存在着差距。

    这原本没什么问题,毕竟所有治世思想都是为了当代统治服务。有着如同董仲舒等辈精英的完善,亦能够满足需要。

    然而当初汉武帝的兄弟鲁王刘余为了搞别墅,对孔子的的旧宅进行强拆。他这一皮不要紧,直接引起了今古文绵延两千年的争端,让汉武帝统一思想的努力从儒家内部开始分裂。

    在孔子的旧宅中,发现了另一个版本的《礼》、《尚书》、《论语》、《孝经》等书。这批书籍全部以古代籀文写成,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

    既然独尊儒术,那尊哪个版本的儒术呢?

    是建国之初,由遗老、长者口述而成,用当下的文字隶书写成、且经过学者五十多年不断注解、已经被立为“官学”的版本为准?还是这一从孔子旧宅中发现的,以古代籀文写成、号称原汁原味的的版本为准?

    更何况通过无数人的断句与注解,两者已经产生很多不同甚至相反的观点,很多解释往往都是今人依靠自己的理解揣测当初圣人行事的初衷。

    就比如说《论语·泰伯篇》中的一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句读该怎么断呢?

    玄学的开山祖师、大名士何晏就注解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可以告诉百姓怎样去做,不能让他们知道为什么这样去做。

    他在《论语集释》中解释为: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鲜矣。

    所谓听了无数大道理,仍然过不好这一生。大家听再多道理都还是小人,没几个人会成为君子。与其孜孜不倦地告诉百姓为什么去做,不如告诉他们去做什么。

    这就是“体”与“用”的关系。

    对于这种解释,很多人却不认可,认为是歪曲了圣人的微言大义。圣人主张“仁”,所谓仁者爱人,又怎么可能不去教化百姓呢?

    所以他们认为该这样读: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圣人既然主张有教无类,自然因材施教。老百姓的觉悟达到一定程度了,就任由他们行事。不要过多进行约束,如果他们智力地下,愚昧无知,自然需要加强制约、不断教育让他们知晓道理,在制约下不会出现太大的错误。

    然而这样的理解,自然而然将那些“可”之民天然凌驾于众人之上,让他们具备了天赋优越,甚至可以超越于律法与道德之外。而那些“不可”之民,譬如清洁工、管道工以及农民等等,却处于严厉的律法约束之下,动辄得咎。

    当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无论哪种民,都是需要为皇帝服务的。所以另外一种解释也便来了。那就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如果老百姓已经完全达标了,那就直接纳入治下,暂时还没达到标准,那就先养着,教育着,让他们达到标准,然后再纳入治下。

    比如说,后世有人问“中国古代有没有侵略过别人?”,有个点亮很高的回答是,“难道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都是充话费送的?”

    然则虽然不是充话费送的,差距也不远了。其中诀窍,就在这一种断法里,那些化外之民不断受到中央王朝的影响,最终潜移默化之下,主动纳入体系之中。

    比如后世北魏孝文帝元宏的汉化,明朝苏禄国王的仰慕中原文化等等,都是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产生的一系列的反应。

    至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等理解,亦曾经有所发散,最终都湮灭于主流之中,被视为异端。

    这不过是其中的一处争论而已。五经之中,两家对于圣人主旨阐述的不同,又何止一处?

    主流是什么?当然是作为官学的“今文学派”。

    他们由于都是由隶书写成,所以学习起来不用再去管个别的字眼,只需要背诵后去阐发圣人的微言大义就好。

    当初董仲舒以五行之学结合今文经,以赋予王朝天命之说后,今文学说在滑向谶纬之说的路上一去不回头。

    而古文经都是由籀文写成,免不了要如同甲骨文一样,去逐字逐
最新网址:wap.ibiquxs.info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