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六百二一章 平权法案(2 / 2)  凤舞隋末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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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aCarta)、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ofRight)、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HabeasCorpusAct)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ofRights)等等这些历史上的人权法案还是有所了解。

    1215年的《大宪章》是英国最早的人权立法,它以王权接受法律限制、王室尊重司法为前提承认了英国国民拥有的权利和自由,如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裁判或经过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到了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则进一步确认了《大宪章》为国王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特别强调经正当程序审判的必要性:“任何人除依本王国习惯或国会法案所确定之法律,不应判处死刑;无论何种罪犯,均不得免受通行程序之审讯,亦不得豁免本王国法律及条例所加之刑罚。”

    《大宪章》虽然不是英国正式的宪法文件,但其确立的宪法原则却逐渐被保留于英国的普通法实践,并成为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原则就是:第一,除非经上、下两院组成的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第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经议会同意。第三,除非根据法院的令状不得逮捕任何臣民;被逮捕者必须迅速交付法庭审判。第四,刑事诉讼中被告的犯罪事实,必须在发案地区的普通法院的法庭上由陪审团决定。第五,可以对侵犯臣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国王大臣和政府官吏提出控告。

    也才有了风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这个著名的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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