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部(下) 第五章 林海的第一场官司(1 / 6)  书籍1375707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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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清对着林海说:“这是你的第一场官司,加油”

    “我会的。”

    “我到时候会来看你的庭审的,好好加油。”

    “嗯,我会的,钱律师。”

    一天后,仑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案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梁国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许锐:(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梁国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许锐: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梁国:我叫梁国,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仑海人,大学文化程度,仑海市惊驾路128号楼221室。

    审判长许锐:被告人梁国,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被告人梁国:没有。

    审判长许锐:被告人梁国,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梁国:2023年04月6日收到。

    审判长许锐:仑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仑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国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贾延迪,人民陪审员张承成组成,由许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贺妍婷担任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庞敏、罗海霞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梁国委托,仑海市乾恒律所律师林海、胡文出庭为被告人梁国辩护。被告人梁国,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梁国:听清楚了。

    审判长许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许锐: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梁国:听清楚了。

    审判长许锐:被告人梁国才,你是否申请回避?

    梁国:不申请。

    审判长许锐: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仑海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被告人梁国才,男,汉族,现年24岁(生于1999年1月1日),仑海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梁国才涉嫌故意伤害案,经仑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梁国才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梁国,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鹤岗师专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梁国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梁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此致,仑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庞敏。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许锐:(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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