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章 微服私访大平县(2 / 12)  1号考查组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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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要记住,不准向外界、尤其是新闻界透露有关这个案子的情况,否则消息传得满城风雨时,绑匪很可能会撕票。

    吕黄秋一个劲地保证,决不走漏一丁点儿消息,他相信警方一定会救回他的妻儿的。

    索克在麻斯里达耳边轻轻说了几句什么,见部下已在吕黄秋的楼上楼下装好了窃听器,便告辞走出了大厅。

    真是见鬼了,麻斯里达等人刚走出别墅,就碰上了一帮肩扛摄像机、手拿照相机和录音机的各路记者。他们把一支支话筒对到了局长和刑侦队长的嘴边,要采访警方对这起绑架案的有关情况。还有一辆一家电视台的现场转播车,竟然架起了天线,虎视眈眈的面对着这座别墅。

    麻斯里达脸色铁青,嘴都气歪了。他大喊着“无可奉告”,在警察们的保护下,好不容易甩开了记者。

    “天哪!”麻斯里达上车后嚷嚷道:“如果让这些可恶的家伙们把消息捅出去,那就麻烦了。”

    索克说:“让总局通过上层活动一下,不准将这个消息报道出去。”

    “只有这样了。”局长摇摇头,有气无力地说。

    市警察局即刻召开了吕黄秋家小绑架案分析会议。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周密的布置。尤其是新闻媒体方面,他们通过上层的干预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市警方布下了天罗地网,各种警种的警察都集结待命,准备和绑匪进行一场殊死的较量,尽可能的救出人质。……

    2001年11月17日,一个寒冷的日子。

    新城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任小凡反诉钟祥妻子刘洁,要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将刘洁未经允许强行收走的住房退还给任小凡。尽管审理因市上领导的干预而没有公开,可消息灵通者竟来了好几百人。民事庭小小的审理室无法容纳这么多的人,经请示后只好移到了法院的大型审判庭。能容纳1000多人的审判庭顷刻间已是座无虚席了。

    九点整,法庭宣布开庭。法庭首先宣读了任小凡反诉刘洁,收回住房并要求被告承担强行收走原告住房给原告带来的各种损失费用10万元。本来是刘洁起诉任小凡,可刘洁叫上人强行收走了任小凡的住房。就在她要撤诉时,任小凡向法院提出了反诉,又将刘洁告上了法庭。

    具体事由摘要:一九九九年十月,原告自筹四万元、朋友钟祥资助四万元在新华里14区购买三室一厅住房壹套。有原告与朋友钟祥的协议书证明。协议书第三条是:“钟祥自愿将购房款肆万元赠送给朋友任小凡”。所以任小凡要求法院依据《继承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对其住房申请诉前保全。

    对于原告律师出具的具有法律效果的丈夫与任小凡的协议书复印件,刘洁傻眼了:面对丈夫的签字,刘洁只有目瞪口呆的分了。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争论得非常激烈。被告律师指出这份钟祥与任小凡所签的协议是否是钟祥本人真实意志的反映。同时,钟祥与“第三者”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无效。

    原告方律师则认为:钟祥去世前与任小凡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其一,可以把钟祥与任小凡的这份合同作为是一份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任小凡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二,钟祥与任小凡签订的合同是自愿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应支持这份合同的合法性。

    被告律师说,钟祥与任小凡所签合同虽然有合法的成分在内。但是,他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结合本案,钟祥签合同时违反了《婚姻法》中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以钟祥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遵守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代理人针对这一观点又一次发表了反驳意见。他说,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可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存在。试想,一个行为正常的人,会在订合同或立遗嘱时,把自己的财产和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甚至十分讨厌的人吗?如果这样的合同和遗嘱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又如何体现呢?《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就算任小凡是“第三者”,她的权益也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可也没有明文规定说不遵守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这一规定呀。

    被告律师反驳说:《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起到的是一个统帅和纲领的作用。我们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如果民事活动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钟祥把财产赠给其他人、孤儿或者学校,而不是赠给“第三者”,那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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