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卷三 经营纪(5 / 8)  《台湾通史》上册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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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酌改章程。若地方官谨守奉行,自可渐有起色,第恐日久生懈。且该处俱系漳、泉民人杂处,素性强悍,总须时有大员前往巡阅,使知儆畏。

    嗣后福建总督将军,每隔三年,轮赴台湾巡查一次,用资弹压。”是月,淡水漳、粤与泉分类械斗,知府杨廷理平之。

    十五年春三月,总督方维甸至台湾。四月,奏请收入噶玛兰,许之。越二年乃设噶玛兰厅。

    十六年初,台湾岁运福建兵眷米谷,至是积滞,总督汪志伊奏请雇船自运。夏六月,淡水高夔起事,平之。十八夜,凤山东港海中发火,既而大风,火从小琉球屿来,居民惶恐,热气蒸人,数刻乃退,木叶尽焦。

    十七年春二月,澎湖饥,诏命镇道发帑振恤。

    十八年,诏禁阿片烟入口,犯者按律治罪。秋七月,澎湖大风,海水骤涨五尺馀,坏屋覆船。

    十九年春正月,诏曰:“闽省牌甲保长,所有缉拏人犯,催征钱粮,此后毋庸再派管理。至稽查户口,即当予以纠察之权。三年之后,果有成效,加以奖赏。其怠玩者,随时革究。而畲民、熟番,久与齐民无异,自当一律办理。”

    二十年秋九月,地大震,淡水尤烈,匝月不止。十二月,淡水雨雪,坚冰寸馀。

    二十一年,移鹿港巡检于大甲。

    二十二年,淡水始建学宫。移彰化训导于竹堑。八月,澎湖大风。

    二十三年,彰化知县杨桂森议罢台运,省议不可。三月,郡治天后宫火。

    二十四年。

    二十五年,海寇卢天赐犯沪尾,游击李天华逐之,受伤死。夏,淡水大旱。秋疫。

    道光元年夏四月,海寇林乌兴犯滬尾,逐之。

    二年夏六月,大风雨。七月,又大雨,曾文溪决,泥积台江,遂成平陆。

    三年春正月,地大震。七月,噶玛兰匠首林泳春谋乱,水师提督许松年平之。八月,彗星见于东南,而气冲西北,越年春乃灭。九月,北路理番同知邓传安入埔里社,议开设。十一月,诏曰:“台湾噶玛兰自嘉庆十六年奏准开辟后,委员勘丈,共田园七千五十甲零。原议每田一甲征租六石,每园一甲征租四石,经户部议驳,行令查照叛产成案,分别征收。迄今额征科则尚未议定,十七年后,陆续起征之租,俱未入册报销。兹据该督等查明,前次委员系用绳牵丈,核算户口约计,实在开垦五千七百馀甲,内原垦田地尚属有收,续垦田园率皆硗薄。且甫经开垦,尚须农民自费工本。兼之土沙浮鬆,溪水泛溢,实系限于地势,不能分则定赋。至官地荒田由民升垦,亦与叛产不同。此时不特租额不能议加,即亩分尚有缺短,如照部议增租,民力实有难支。着照该督所请,噶玛兰田园截至本年为止,除水冲沙压不计外,再行确实覆勘,垦熟田园实有若干,按地土之肥瘠,定租额之多寡。该督等即饬该道府督同委员,会同该厅履亩勘丈,取造册结报升。其历年租谷,即造册报部核销,毋许丝毫隐匿。如所垦田地将来渐就丰膄,即随时加议租额,以昭核实。”

    四年夏五月,福建巡抚孙尔準至台湾,议开埔里社。十月,命台湾道兼管水陆营兵。十一月,诏改台湾班兵更戍之例,以艋舺营游击为参将。

    五年秋七月,诏曰:“台湾向系漳、泉、粤三籍人民分庄居住,上年匪徒许尚等纠众滋事,即有游民从中煽诱。兹据赵慎畛等奏请清庄之法,着照所请。嗣后台湾地方,如有面生可疑无亲属相依者,该庄头人立即禀报地方官,审明籍贯,照例逐令过水刺字,递回原籍安插,毋许复令偷渡。其投充水夫者,亦令夫头查明,果系诚实安分,具结准充,如来历不明,及好勇斗很之徒,俱报明本管官,一律逐回原籍。并饬漳、泉府厅县,如遇递解游民到境,即责乡耆等严行管束。”

    六年夏五月,淡水闽、粤分类械斗,山贼黄斗奶导生番掠中港,总督孙尔準至台湾,以兵平之。十二月,诏曰:“台湾所属系闽、粤两籍居住,闽、粤、漳、泉各分气类,每因械斗滋事。此次惩创之后,该督议立章程,以期永靖,着照所请。嗣后该地方官慎选总董,责成约束子弟。如积久著有成效,量予奖励,倘纵容滋事,即应严办。遇有不法匪徒潜匿,责令总董传送究治,务期锄暴安良。至于风俗之淳浇,尤视厅县之能否。其贪黩严酷者,固难姑容,而因循姑息者,亦难资整顿。该督即率同司道秉公访察,将疲骫不振之员,即行澄汰。如该管道、府有意徇庇,据实参劾。”冬,筑淡水城。

    七年,裁镇标左右两营。

    八年。陈集成公司始垦大嵙崁之地。

    九年。

    十年,诏禁各省种卖阿片,从闽浙总督孙尔準之奏也。犯者照兴贩阿片烟之例,发近边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秋八月,噶玛兰挑夫械斗,平之。

    十一年,淡水同知娄云颁保甲庄规。

    十二年,诏缓澎湖杂项。秋八月,大风雨,近海田庐多没。闰九月,嘉义张丙起事,凤山亦乱。十一月,福建陆路提督马济胜以兵平之。

    十三年秋七月,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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