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卷三 经营纪(4 / 8)  《台湾通史》上册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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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诏蠲台湾府属额征供粟一十六万馀石。三十七年秋七月,大水。彗星见。三十八年。三十九年。四十年。四十一年冬十一月,地大震,诸罗尤烈,坏屋杀人。四十二年。四十三年,诏免台、凤二县被水田赋。四十四年。四十五年,诏蠲台湾府属额征供粟。

    四十六年。

    四十七年,淡水、彰化漳、泉籍民分类械斗,巡抚雅德奏闻。诏曰:“此等匪徒聚众械斗,案情重大,该镇道一经闻信,即应带领兵役,亲赴该处,严行查办。乃仅派委副将知府前往,而雅德亦无饬行之语,殊属非是。该镇金蟾桂、该道穆和蔺一并交部,严加议处。”

    四十八年初,漳、泉械斗,至是抄封乱首之业。

    四十九年,诏开鹿港通商。秋八月,大风雨,坏屋碎船。

    五十年。

    五十一年,定武弁更代之例。冬十一月,彰化林爽文起事,破邑治,知府孙景燧、理番同知长庚、摄县事刘亨基、都司王宗武等死之,遂陷诸罗,略淡水。凤山庄大田亦起应,府治戒严。

    五十二年春正月,福建陆路提督黄仕简、水师提督任承恩以师至台,观望不进。十月。诏以协办大学士福康安领侍卫内大臣海兰察率满汉弁兵赴台。

    遂复彰化,俘爽文、大田,南北俱平。

    五十三年,诏颁屯丁之制。春二月,淡水大雨雪,饥,斗米千钱。

    五十四年。

    五十五年,诏蠲台湾供粟,照内地之例,三年匀免。设新庄县丞。夏六月,大风雨,挟火以行,满天尽赤,毁屋碎船,澎湖尤烈。

    五十六年秋八月,波兰人麦礼荷斯奇至台东,谋辟地。

    五十七年,诏开八里坌通商。夏六月,郡治地震。翼日,嘉义大震,继之以火,死者百数十人。

    五十八年。

    五十九年。

    六十年春三月,彰化陈周全起事,北路同知朱慧昌、鹿港营游击曾绍龙、副将张无咎、署知县朱澜等均死,总兵哈当阿以兵平之。七月,淡水大水。

    嘉庆元年秋,大风雨,晚稻多损,诏曰:“台湾地临海洋,飓风常有。

    此次风势猛烈,致损禾稻,刮倒房屋,压毙人口,殊堪悯恻。哈当阿等务当查明成灾分数,应行蠲缓之处,据实奏明办理。其坍塌民房,照例给与修费。

    总期使得其所,不可靳费。所有应需赈恤银两,即于藩库内拨解,以资接济。

    至台湾全借晚收,以资口食,今猝被飓风,粮价未免增长,此或由朕政事有阙,或愚民等平日不能共敦淳厚,感召祥和,致有此灾。此时断不可稍存怨尤之念,惟当省过学淳。且风灾过后,勤于耕种,来春仍可稔收,尤当及时力作,不可稍有怠惰。再福、兴、漳、泉四府,夙借台米接济,今台湾既被风灾,目下仅堪自给,明岁春收后,或米谷充盈,可以运售内地,固属甚善。

    倘无余米可运,当于各属丰收之处,豫为筹备。并劝令百姓等撙节衣食,家有储蓄,不可再将米谷酿酒花费,致鲜蓄藏,豫为明岁之备。有无相通,随时运贩,以期民食有资,方为妥善。“于是拨解藩库二十万两分恤,并留应运内地兵谷三万四千馀石,以备振粜。漳人吴沙入垦蛤仔难,至者日多。

    二年,淡水杨兆谋起事,知府遇昌、同知李明心诛之。

    三年。

    四年,诏蠲乾隆六十年以前未纳正供。

    五年冬十月,诏禁天地会及分类械斗。

    六年。

    七年春,小刀会白启谋起事,诛之。

    八年夏六月,海寇蔡牵犯鹿耳门,诏以福建水师提督长庚平之,自是叠犯台湾。

    九年,彰化社番土目潘贤文率族至蛤仔难,与汉人争地。

    十年夏四月,蔡牵复犯淡水。十一月,入踞鹿耳门,山贼吴淮泗、洪老四应之。十二月,陷凤山,府治戒严。

    十一年春二月,淡水、漳泉械斗,巡道庆保平之。蔡牵攻蛤仔难,败走。

    已而朱濆亦犯苏澳,海上俶扰,至十四年八月乃平。诏曰:“台湾所属各地方,兹因蔡牵肆逆,间被滋扰,现在官兵云集,即日歼除。惟念贼氛所至,小民耕种,未免失时,深为厪念。着该督抚查明被贼蹂躏地方,将本年应征地丁钱粮,概行蠲免,以示朕轸念海隅黎庶之至意。”

    十二年,淡水增建义仓。

    十三年,设水师游击于艋舺,兼管水陆弁兵。

    十四年夏五月,诏曰:“噶玛兰田土膏膄,米价较贱,民番流寓日多,若不官为经理,必致滋生事端。现在检查户口,漳人四万二千五百馀丁,泉人二百五十馀丁,粤人一百四十馀丁,又有生熟各番杂处其中。该处居民大半漳人,以强凌弱,势所不免。必须有所钤制,方可相安无事。其未垦荒埔,查明地界,某处令某籍人民开垦,某处某社番耕作,尤须分划公平,以杜争端。至所设官职,应视其地方之广狭,酌量议添,或建为一邑,或设为分防厅镇。俱无不可。唯台湾窎处海外,诸务废弛,今方维甸到彼,于地方营伍,力加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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