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番外·徒弟们在法庭上的发挥【无主线剧情】 番外·钱清徒弟在法庭上的发挥(2)(2 / 5)  书籍1375707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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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俞雨: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陈号对学生抢劫?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我是在学校门外面的巷道内看到他抢学生的钱,时间大概是2022年12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在小巷口摆摊修自行车,看到这个人很凶的,拿着刀,问路过的两个学生要钱。

    公诉人:你看到学生反抗吗?

    证人:没有反抗,因为有一个学生讲了一句话,就被他用刀在手上划了一下,后两个学生就掏出钱给他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被告辩护人: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抢学生的钱?不会看错吧?

    证人:不会错,这个人烧成灰我都认识,因为第二天他又来学校外面,就被学校的老师抓住了。

    被告辩护人胡文:那么,当时你看到这些不法行为,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俞雨:反对有效。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被告辩护人胡文:没有了。

    审判长俞雨: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审判长俞雨: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举证?

    被告人陈雨:没有。

    法定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俞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俞雨: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辩论。请辩论双方注意:第一、发表意见应当观点鲜明、语言精练。已经说明的观点和理由不避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第二、辩论应针对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问题展开。法庭已查明的事实无须重复。

    审判长俞雨: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今天审理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陈号的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陈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在南堡区小学外对学生实施抢劫,虽然抢劫数额不大,但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性质是严重的,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被告人陈号的行为已触犯了该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陈雨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备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故应当对被告人陈号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陈雨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给西城区小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也希望陈雨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谢谢!

    审判长俞雨:下面由被告人陈号作自行辩护。

    陈雨:我不会讲,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长俞雨:陈号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么需要为你儿子辩护的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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